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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法律方面风险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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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涉及案件的相关类型



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建工合同、财房屋租赁、交通事故赔偿、借贷合同、供用合同、购销合同;人身损害赔偿、产权属、遗赠扶养、监护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纠纷。


02

养老机构4种运营法律风险



作为机构养老工作者,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最常见的养老机构运营法律风险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民营养老机构面临政策和运营风险

民营机构用地用房受规划、拆迁影响的风险,一旦遇到拆迁,以前的投资和建设都面临巨大的风险,导致社会资本对进入养老行业持谨慎态度。另外,养老行业高投入、低回报的行业属性也让许多经营者忧心忡忡,特别是许多民营机构,购买或租地大多数处于城乡接合部或郊区,交通条件不便,床位入住率在一定时期甚至长时间都难达到预期,处于勉强经营状态,运营风险相当大。

2.法规不健全,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弱

感性认知上人民往往认为老人是弱势群体,从法理上讲这是对的。事实上遇到纠纷,尤其是遇到相对强势的老人亲属,养老机构同样变成弱势群体。相对于学校、医院,养老行业至今没有一部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近些年,全国各地机构养老发展迅猛,但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规范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却经常面临无法可依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一般以过失作为前提,特别是在养老院里面发生死亡事件,法院肯定是倾向于弱者,判的时候说服务有瑕疵,基本上要求养老机构进行补偿。小微型民营养老机构往往经受不住一次大额赔偿而关门停办,这种现象的频发也导致了民营资本为规避风险远离该行业的恶性循环。

3.管理服务风险

包括老人跌倒、走失、坠床,老人之间争执引起的伤害、猝死,如烫伤、窒息、自杀、烧伤、噎食、自伤、突发疾病等方面存在管理服务风险。特别是“三无”“五保”老人中的有的劳改释放人员和流浪乞讨老人由公办养老机构代养,他们不遵守管理制度,对服务人员态度蛮横,甚至偷盗、吸毒、斗殴,干扰了其他入住老人的生活,存在潜在的违法犯罪隐患,而养老机构却得不到法律法规的相应保护。

4.老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得不到保护

因子女经济等原因不愿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缴费难等情况。面对有的老人亲属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缴费约定,养老机构却没有任何有效应对措施,如果简单地将老人送回家,就会陷入社会的道德指责。这些也是养老机构的困境之一。



03

养老机构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1.相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

即使关于养老机构的相关法规出台,也不能完全避免诉讼及损失。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参照,医院虽然有规定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但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责,法院在处理时,同样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要赔偿。

2.经验少,处理不当而产生诉讼纠纷

由于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养老机构近几年的飞速发展。现在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们观念上的改变,我国的养老机构开始迅速发展,机构名称也丰富多彩,但这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可借鉴经验较少。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在一些事情上也就容易产生诉讼纠纷。

3.背景不同,民办机构可能会多于公办机构

公办的养老机构相对起步较早,国家不要求其盈利,所以在产生问题后自己能够较为妥善的解决。而民办的养老机构起步晚,又无坚实的后盾,如果不盈利,其机构就有可能无法维持,在利益上的盈亏可能会更多地看重,所以在问题产生后就不一定能够妥善地解决,更容易产生诉讼问题。


04

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原则



1.对于不能正确理解生老病死的送养人,又不能提供依据说明被送养人由于养老机构的责任造成的死亡,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

2.对机构疏于管理的情况,法院会根据过错的大小、后果的轻重具体判令。本着对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院有可能会在责任上强调养老机构的责任,对责任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心正,这就要求养老机构要有高于规范要求标准与责任心,才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

3.侵权人与养老机构混合的责任,笔者在这方面的认识存在一些困惑。按照法理上的观点,合同违约产生的损失与侵权属于一种竟和,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诉讼,但在此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判定似乎也顺理成章,这可能是养老服务合同与他服务性的合同存在性质上的不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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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养老服务风险




机构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要达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标准规范要求。

硬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

软件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目前,受民政部委托,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正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优质养老机构,作为这些标准推进的试点。

当养老机构从硬件建设、软件管理方面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做好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护理记录都比较规范完善,相对来说抗风险能力就强。然而,最根本还是国家要出台相应的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从法律层面界定。如现在对“医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养老机构也应该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一定要签合同

虽说,养老机构与老人和家属有纠纷,如果是人身伤害纠纷,老人和家属可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但是,也很有可能出现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合同纠纷,法院审理时都要审查是否签订合同,审查合同内容。因为签订合同,是有规范要求的。例如《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签定收养服务合同”。一个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与老人连合同都不签,可以想象它的管理和服务肯定都不规范,也将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

明确签约主体是老人:老人家属是共同付款人、担保人或者联系人,代理人。树立老人合同主体的地位,体现对老人人格权的尊重,同时能够避免纠纷。

对管理服务风险的防范,主要是推行养老机构标准化管理服务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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