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查看回复内容

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小心付错款后“覆水难收”


听说旺财公司的财务打错了款,却要不回来了!!!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为了收付款方便,经常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与公司客户进行收付款交易,但此种行为不但违规,而且稍有不慎就会发生“覆水难收”的财物纠纷。

案情简介


谭某系旺财水产公司(系化名)财务工作人员,为方便打款收钱,旺财水产与部分老客户形成了互用财务人员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收付款的交易习惯。

2017年9月6日上午,谭某需要向案外人毕某付款50万元,结果一不小心向旺财水产的老客户——某汽车公司(从事修车业务和渔船经营)的销售经理李某汇款了50万元,交易用途标明“旺财”。谭某知道汇错款后,立即联系李某要求返还该款,但李某称需与老板闫某协商。当日下午,在谭某在场的情况下,闫某与李某协商后,扣除旺财水产之前欠付的9.8万元鱼款和修车款,将余款40.2万元返还给了谭某,谭某因着急用钱,同意了扣款决定。随后谭某汇款50万元给毕某,附言标明“旺财”。

后谭某提出9.8万元系个人账户的资金,不是旺财公司的资金,主张李某返还9.8万元,双方因协商未果,谭某以不当得利将李某诉至荣成法院,同时列旺财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


旺财水产与被告李某间因业务关系一直使用原告谭某的账户,而且本案诉争的款项也是从该账户中支付给李某,且在转账过程中,交易用途标注了“旺财”,李某有理由相信该笔款项系旺财公司支付。

其次旺财水产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对外付款应当使用公司账户,但谭某、旺财水产公司均同意使用谭某个人账户,此行为本身即系违规,也导致了谭某账户中的个人钱款与公司钱款混同,现谭某、旺财水产公司主张该账户中的款项系其个人所有,对此谭某应当提供更加充足的证据证实,但谭某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故不足以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对李某而言其本次收到该账户中的款项应认定系收取旺财水产公司款项,李某将旺财水产公司欠款从收取的款项中扣除用以抵销之前的债务并无不当。如旺财水产公司实际并不欠李某钱款导致李某不当得利,也应由旺财水产公司来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将公司款项存在个人账户上,也不应使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账款,否则可能会导致账户内款项归属不清,同时,个人将账户借给公司使用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即使公司与个人对账户内某笔资金的归属陈述一致也不必然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自认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甚至公司与个人会存在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中谭某与旺财公司均称该款系个人所有,即使此陈述是客观事实,但因为之前的交易习惯,也不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个人仍无权主张返还该款项。


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