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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可享有著作权


基本案情

永威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育炜公司自1999年以来,长期使用与其标志近似的YW标志,并盗用永威公司的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标示,侵犯了永威公司对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并以此同永威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巨额利润,侵犯永威公司的合法权益。永威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调查费1万元。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令。

裁判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独创性在于作品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永威公司制作的“速固堵料”等六种产品说明书,由其法人组织创作,形成对其产品使用及性能独有的文字描述,以文字、照片、示意图的组合表达产品特定的内容,使说明书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基本属性。故永威公司对产品说明书享有作品权利,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育炜公司所使用的“速固堵料”等六种产品说明书与永威公司该项产品说明书相同或相似,系抄袭而来,虽有部分图片有少许不同,但育炜公司产品说明书与永威公司产品说明书构思相同,已构成对永威公司上述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的侵权。

相关法条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1.30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0.15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www.jzzzq.com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一,由文字、照片、示意图等组合形成的产品的说明书,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产品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照片属于摄影作品,示意图属于图形作品,三者的组合构成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各个部分所具有的独创性汇聚为组合作品的独创性,同时三者的组合设计本身也能体现出设计者的智慧,具有独创性。

第二,产品说明书内容通常由产品性能概述、技术参数表、产品照片组成。性能概述是产品特征的真实反映,技术参数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照片是实物拍摄,尽管具有独创性,但是由于是对客观实物的直观反映,无法反映一定的思想和情感。导致产品说明书个性化不强,独创性较低,存在表达唯一的可能性,即不同的人对同一产品编制出同样的产品说明书。因此,在编制产品说明书时在力求简洁的同时,也应当注重个性化表达,体现出与其他公司产品说明书的不同。

第三,如果某一领域已有优质的产品说明书,可以适当借鉴参考,但是应当把握一定度,不可全文借鉴,避免被诉著作权侵权。借鉴时,可以在已有优质产品说明书的基础上过滤掉其中的个性化表达,并结合特定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删改。必要的时候,应当调整文字表达的结构,避免语句间的对应关系。在著作权法中,适度的借鉴是法律所不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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