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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碰触高压电线导致伤残这个责任谁来担?


基本案情



      秦某通过高山异地生态移民工程项目获得了一块宅基地,准备用来建房。在秦某开始动工建房时,宅基地附近只有电杆,没有架线。一个月后,当秦某的房屋修到第二层时,彭水供电公司开始在电杆上架设高、低压输电线路,线路距离秦某房屋外墙不足50厘米,而且秦某房前电杆上的高压电线与电杆接头处存在裸露点。

  灾难来得猝不及防。这一日,秦某正在第三楼层做工,不小心碰到了高压线,手脚僵直,伴随着“噼啪”“噼啪”的声响,他瞬间掉下了三楼。秦某当即被送入彭水县人民医院治疗,七天后又转至重庆市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治疗。经鉴定,秦某皮肤、腕关节、脾脏切除等损伤分别构成8-10级不同等级的伤残。

  秦某认为这是彭水供电公司的错,便向彭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彭水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和损失。彭水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彭水供电公司按照赔偿范围的40%比例赔偿秦某28.2万元。

  秦某、彭水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彭水供电公司按照赔偿范围的60%比例赔偿秦某各项费用和损失。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依据该规定,高压电损害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引起的,不管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是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秦某故意接触高压电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导致损害发生,但是秦某在建房施工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触电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彭水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同时,彭水供电公司安装的高压电输送设施与房屋的水平距离远低于行政法规规定的1.5米,而且,明知高压电线与电杆接头处存在裸露点,而不按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因此,彭水供电公司对秦某的触电损害后果亦具有重大过失。

  在双方对损害发生均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划分责任比例时应考虑到,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的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说明立法者有意加重危险开启者、控制义务人和因危险活动获得经营利益之企业对于社会风险的负担,以实现公平合理地分配义务、责任和利益之目的。因此在适用该责任原则进行归责时,即使侵权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重大过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当超过受害人自担的责任。故二审法院酌定彭水供电公司对秦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秦某自担40%的责任。



法官寄语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以及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活动基于其特性,存在着不能完全避免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性。因此,一方面,经营者要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特殊注意义务,按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从源头遏制悲剧的发生;另一方面,群众自身也要注意安全,远离危险源,避免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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