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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被炸伤眼睛,主家被判尽赔偿责任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尤其是在乡村民间,谁家有事需要帮忙,招呼一声,邻里们都会前来帮忙。但是帮助人在帮助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如何来解决?日前,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员受害责任纠纷案。


陈某与高登某同村居住且关系较好。2018年4月,高登某去世后,受高登某妻子何某及儿子高某文、高某礼委托,陈某担任丧礼总管,帮忙办理丧葬事宜。其间,按照当地人的丧葬习俗,陈某组织奔丧人员上街时,在逝者家门口被他人燃放的双响爆竹炸伤右眼,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陈某就自身损失赔偿问题,与何某、高某文、高某礼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康保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受高某文、高某礼、何某之托担任丧礼总管,帮助办理丧葬事宜,与高某文、高某礼、何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其间,陈某被第三人燃放的双响爆竹炸伤,高某文、高某礼、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第三人燃放爆竹受陈某差遣,陈某在差遣他人燃放爆竹过程中,应对燃放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炸伤自己的可能性提前作出预判并采取适当注意措施,陈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陈某与三被告高某文、高某礼、何某之间的同村乡邻关系,综合公平与公序良俗原则,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高某文、高某礼、何某连带承担陈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在内各项损失的80%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员,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陈某受高某文、高某礼、何某委托,无偿地帮助上述三人办理丧葬事宜,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自身遭受损害,被帮工人高某文、高某礼、何某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作为丧事总管,在差遣他人燃放爆竹过程中,应对燃放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炸伤自己的可能性提前作出预判并采取适当注意措施,陈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对陈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也予以支持,故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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