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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合法么?

案例一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裁定出现了"法官助理徐某",这是什么程序或法律规定可入裁定书?法官助理是审判主体吗?是合议庭人员吗?如果是,加上胡法官是否是双数了,合法吗?就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说,并没有法官助理这个角色,其是否对裁定书负责?目前司法没有明确法官助理的权利和义务。《法官法》等法规中也没有明确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擅入裁定书无法可依。如果裁定书是法官助理所写,是否违反集中审判原则?程序违法当属无效。


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一审开庭适用简易程序,未提前三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将法官助理徐某写入一审裁定书尾部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一审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时,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之规定,一审未提前三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无不当。虽法律未规定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但亦无不允许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主张一审裁定书中法官助理署名属程序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8)冀02民终1703号】


案例二

当事人上诉称,一审判决书除审判员张某欧外,还有法官助理魏某某署名,故这份判决书既不像普通程序,更不像简易程序,成了两不像程序。


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中,法官助理署名在年月日之下,与书记员类属在一起,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并不属于审判员。本案一审程序并无不当。【(2019)川07民终1310号】


案例三

当事人申诉称,法官助理组织二审开庭,判决却依其他法官名义作出,违背直接言语原则,是为程序违法。在二审开庭时,助理法官从头到尾主持审判工作,而未见审判长或审判员参与开庭,但在判决书中,仅有审判长、审判员署名,未见法官助理署名,该案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重新组织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二审时法官助理受法官的委托,代表法官主持询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第13条第(8)项的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审判决书中未署名法官助理,系文书格式瑕疵,但并不属于程序违法。【(2019)琼民申1008号】



案例四

当事人上诉称,本案在2017年11月22日和24日一审开庭记录的书记员是张某清,而一审判决书载明的书记员却是邵某东,法官助理徐某冬没有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书中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署名问题,经查,一审法院法官助理徐某冬参与了本案一审审理中的有关工作,故在判决书中列明“法官助理徐某冬”并无不当,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将书记员署名“邵某东”系笔误,应予纠正。因判决书中关于书记员署名的笔误,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故本院对上诉人据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主张不予采信。【(2018)苏09民终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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