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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界定

是指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了保证该借款能够如期归还,而约定的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到来之时不能偿还借款,另一方当事人则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将该标的物转让给出借方,用于偿还债务,属于非典型担保的一种。关于该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甚至最高法院的公报案例也曾出现过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争议观点




主张买卖合同有效



1.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2015)民一终字第18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

2.认定其具有后让与担保的效力。在(2016)云28民终289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担保是后让与担保,属非典型担保,但担保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物权的设立分属债权和物权,其成立标准不同。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目的系提供担保,虽该担保形式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种类,但其后果系不发生物权变动,不能设立新的物权,并不影响其合同效力。”


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


1.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虚假。在(2016)最高法民再11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店面的约定本身是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表示,刘宣求与林福汉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以案涉店面担保刘宣求本金为8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率为日3‰的债务的履行,当事人间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即隐匿行为是将案涉店面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作为伪装行为无效,而借款担保作为隐藏行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2.物权种类法定,以此合同设定抵押权不符合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成立。(2014)浙杭民终字第1085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此种担保方式回避了法定的抵押担保的登记公示制度,可能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正确。”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9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设定的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不属于《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将动产、不动产或者股权等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该合同有效。作为担保财产的动产已经实际交付债权人,或者不动产、股权等已经进行变更登记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有权参照动产质权或者不动产抵押权、股权质押实现的相关规定,请求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律师意见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来,就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界定的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均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而且都得到了相关法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在第9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该类合同的界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要依法认定其效力,另一方面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担保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二)合同有效情况下,如何确定债权债务的实现方式。

1.争议解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原则,紧扣精神实质,特别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要求,在民商事审判中要统一裁判尺度,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认定真实的交易性质与效力。

      2.争议解决步骤。首先,确定争议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确定需要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在处理中需要根据借贷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资金往来记录、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等来认定,只有在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在认定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及行使情况,实践中可能存在部分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而具备撤销权的情形,在处理该类合同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合同成立、履行的背景。再次,在实现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程序,肯定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赋予其债权优先权,以实现其担保的作用。诚然,在担保型买卖合同实现过程中,为了防止暴利的出现,影响交易公平,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允许通过协商合意、拍卖等形式,实现变价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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