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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在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适用

在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夫妻财产约定是帮助解决各种婚姻危机的好方法,也是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重要手段。当然,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导致约定的适用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夫妻财产约定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作用


一、解决代持家族财产人士结婚问题的文书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婚后法定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大家的观念里,结婚是一件喜事,婚后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生活上,夫妻就是一个共同体。这个时候谈钱,签什么约定,把婚前财产都要说清楚,甚至还要把结婚后的财产制度做改变,另一方在心理上恐怕难以接受,要求签订财产约定的人也是惴惴不安,生怕弄不好,就把一件喜事变成坏事了。






二、创业者分离债务,保护配偶利益的有效工具


有些已婚的创业者,在创业和公司成长初期,可能要以个人名义大量举债,而公司及投资等还未产生实际利益,事业的最终成功一定是有一个过程的。如果创业成功且创业者一直身体健康,家庭财产不会受到创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如果一旦创业失败或者创业者突然故去,所留下的巨额债务会给配偶带来巨大的压力和生活变故。


例如春雨医生创始人意外去世留有巨额债务案例,以及小马奔腾创始人突然去世遗留巨额债务案件。一旦巨额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将承担无限连带的还款责任,家庭将遭遇经济等方面的极大变故。这样的不良影响,其实通过一个夫妻财产约定的安排,就可以解决。


即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1]进行债务隔离,在举债前,先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为配偶保留一部分个人财产,同时约定所借债务为经营者的个人之债,在举债时,让债权人知晓财产约定的存在,同时保留债权人知晓的凭证(如债权人签过字的夫妻财产约定书,证明债务人阅读过并知晓夫妻财产约定的存在)。这样,即便出现一方经营失败或突然去世的变故,由于债务是经营者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经营者的财产,不能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也无须承担偿还高额债务的无限责任,这样的安排很好地保护了配偶基本的财产权和生存权。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是已婚高净值人士创业初期必须要考虑签署的文书。可惜现在很少有人未雨绸缪,都是在出了问题后来找律师,如果事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预防和规划,是个简单的事,所支出的费用也极其低廉。




三、离婚危机的救济方法之一


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必须要考虑离婚带给人们的客观财产损失,我们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婚姻稳定,婚姻中的双方可以在物质上享受更好的生活。一旦离婚,财产要分成两部分,可能给双方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对一些经营者来说,也是如此。


比如,我们发现,凡是标的超过亿元的离婚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公司股权,也就是说,真正大标的的离婚案件中,最有价值的往往不是不动产、存款、古董这些财产,而是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股份的价值。如果机械的按照离婚时一人一半那么去分,经营者根本无力支付相应的股权折价,这样会出现两种危机,一是如果经营者实际支付折价,将导致经营者实际上根本无法继续经营,严重影响企业的运营发展;二是经营者选择拒不支付折价,导致前配偶一方既不能享有折价补偿,也由于公司法的限制,无法轻易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权,实际上不能及时获得预期利益,而拒不支付折价的一方,信用也要受损。


所以对于这样的案件,最常见的结局便是,非股东一方适当放弃折价比例,双方商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折价数额,即便这样,经营方也一定需要分期付款支付折价方可。这便是目前笔者经历及了解的大标的离婚案件的现状。


所以说,离婚是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对于家庭财富较大、婚龄较长、婚姻基础较好的婚姻,如果在婚姻风险来临时选择改善婚姻关系,无论从财产角度,还是从时间成本等考虑,都是最好的方案。但是,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往往非常恐惧对方转移财产,不敢拖延,为了防止财产损失,而不得不迅速启动离婚程序。


对于这类人群,我们会推荐他们通过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争取时间,改善婚姻关系。即在可能的离婚风险来临时,双方将当下的全部或部分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哪些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哪些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并履行物权变动的手续等,打消弱势一方的疑虑,争取时间挽回婚姻。即便是将来不能挽回,离婚时也可以按照已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说,在某些情况下,签署夫妻财产约定是很好的离婚危机的救济方法。




四、高效、快速财产分割的方法


当然,除了上述情况外,在现实中还有一些情况,是人们不想离婚但仍要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比如一方家人病重,而另一方持有财产不愿意提供过多财务支持的情况下,或一方病重,而控制财产的另一方不愿意尽扶养义务,或双方分居但未离婚,一方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的。除了通过诉讼方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要求分居间的抚养费外,其实在不离婚也不起诉的情况下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也可以达到快速、高效分割夫妻财产的效果。


婚姻法除了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书面的进行了规定外,在形式上并没有附加其他的要求,不需要公证程序,夫妻双方自行签署即可,只要不是在胁迫等情形下签署的,都是有效的。所以,夫妻财产约定是非常快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非诉手段。


在笔者的案件中,也常使用,比如一方出轨,在离婚时愿意在财产方面做出较大的让步,但因客观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完离婚的,此时另一方很怕对方反悔,此时如果签订离婚协议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2]的规定,这种没有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属于没有生效的文书,所以对方反悔的话,这就是一纸空文。而如果此时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就可以达到快速高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防止一方后悔,将来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即可。




五、家庭财富传承中常用的方法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后所得一般是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就是夫妻不分份额地共有某项财产,或者说对这项财产的所有权份额都是百分之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需要,夫妻之间有可能需要改变财产共同共有的现状,如上述提到的,做生意前的安排,主要为防止经营风险导致配偶基本生活资料受到影响,还有如一方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愿意主动将较多的财产约定成一方所有以挽回婚姻。


除此外,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家庭财富传承中常用的方法之一,比如,一方在病重需要安排遗产继承事宜的情况下,对于打算给配偶的财产,可以直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而不一定需要通过立遗嘱。


还有由于我国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所以夫妻在立遗嘱的时候或生前赠与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否则就可能导致处分无效或部分无效。以立遗嘱为例,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是属于夫妻中的一方的,但是这一半只是确定了一个遗产的大致范围,在遗产继承中,还有具体分割方法的问题,如一处房屋,假设继承人是配偶和两个子女的话,先要分出配偶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份额三人各三分之一。


三人当然可以分割产权份额作为一种分割遗产的方式,但房屋如何使用呢?可能面临着使用、收益及分配等诸多问题。如果一方想拥有整个房屋的话,接踵而来的是给付多少折价合适,也容易引发家庭纠纷,而立遗嘱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财产归属,尽量减少纠纷和不确定性,所以夫妻二人为了立遗嘱的方便,也可以考虑在立遗嘱前立夫妻财产约定,将不动产整体进行分割,如有两处房屋的,一处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处房屋作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然后二人再分别对自己拥有绝对处分权的不动产立遗嘱处分,就不会存在上述不确定性,可以更方便地完成整个物权的传承,减少在遗产实际分割中发生纠纷的可能。


由此,我们看到,在有些情况下,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是立遗嘱前或行赠与前的一个良好安排,是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常要使用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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