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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伙去世,老婆翻出一份他给女同事的20万“青春补偿”收据!这钱要得回来吗

今年年初,杭州小伙子阿力(化名)出了车祸不幸身亡。

悲伤的妻子在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份特殊的“协议”。阿力开厂做生意,但是这份协议跟生意无关,跟感情有关。一段婚外情,签下协议表示分手,但是阿力要给那个女人20万“青春补偿费”。

在收拾好东西,收拾好心情以后,阿力的妻子起诉到杭州市某法院要求协议无效,20万元返还。

日前,法院刚刚做出一审判决。

根据后来法院调查了解到情况,阿力确实曾经有个“女朋友”。

2016年,27岁的阿美(化名)在阿力开办的企业里做财务出纳,接触多了,渐渐有了感情,2017年初,阿美和阿力同居,阿美知道阿力有妻有女。

这段感情,阿力的妻子一度也是知道的。因为妻子知道,朋友相劝,阿力决定和阿美断了。

不过关于“协议”,妻子不知道。

“协议”签订于2018年,大意是两人断了“朋友”关系,阿力支付20万元作为给阿美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签订还有三位朋友见证,阿美在收取了20万元“补偿金”后出具了相应收据,跟协议放在一起。

今年4月,妻子以阿美获取的2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且已经损害自己及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将阿美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所谓的“补偿金”20万元。

阿美没有到庭,来的是她的代理人,表达的意思是,两人曾经确系“朋友”关系,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另外,阿力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阿力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其妻子阿芳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况且款项已经支付完成,阿美认为自己没有返还的义务。

案件的核心问题就一个:婚外情里,婚姻的一方给情人的钱款赠与有效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阿力和阿美这段关系的性质是婚外情,这种不正当的同居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也是百姓所能接受的一般道德行为标准。同其他强制性规定一样,公序良俗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所谓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对公序良俗的违背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

另外,有人疑问,阿力给阿美的钱尽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的,那么阿力是不是有一半的处分权。

也不是这样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

也就是说,夫妻的处分权对应的是整个财产,没有单方处分的权利。

综上,阿力因婚外情赠与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既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阿力也无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单方处分,所以给与青春补偿费的赠与行为无效,阿美作为接受人应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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