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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证遗嘱,孙子也有可能继承不了祖父母的遗产


现在的老人大多疼爱孙子女,往往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立遗嘱由孙子女继承。这种拿着遗嘱的当事人(孙子女)99%都想当然地认为,祖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利,则视为放弃继承。


小齐自幼就与爷爷奶奶住在一起,深受他们的喜欢。2013年8月,爷爷奶奶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他们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小齐继承。2015年,小齐的爷爷、奶奶在间隔三个月内相继去世。处理完奶奶的后事后,小齐从父亲手中拿到了二位老人的公证遗嘱,但由于自己一直居住着爷爷奶奶的房子,就没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3月,小齐因准备结婚,在女朋友的要求下,拿着公证遗嘱到房管部门及公证处办理过户手续,不料遭到拒绝,要求其与父亲、姑姑、叔叔进行商议。但这时小齐的姑姑、叔叔均以房屋有自己的份额为由,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齐。对此,小齐将其父亲、姑姑和叔叔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爷爷奶奶立下的公证遗嘱继承他们所有的这套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齐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向其叔叔、姑姑作出过任何接受爷爷奶奶遗赠的表示,也没有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或者起诉,其爷爷奶奶所立公证遗嘱已经失效,这套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该案中小齐爷爷奶奶留下的公证遗嘱虽然表现为遗嘱形式,但事实上是一种遗赠。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当小齐奶奶的后事处理完毕,其父亲将二位老人的公证遗嘱交给小齐后,其在两个月内未向叔叔、姑姑作出接受爷爷奶奶遗赠的表示,也未到公证处等有关部门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等,法院无法认定他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自动失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据此,法院最终判处小齐败诉。


在此,办案法官提醒,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遗赠中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来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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