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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送车时发生事故,维修工与其老板谁担责

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柏某52696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柏某88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经营一家修车厂,被告韩某系李某雇佣的修理工。车主程某的轿车在李某的修车厂维修。2018年5月的一天,韩某驾驶维修过的轿车给程某送车时,与横穿马路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柏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原因系韩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及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公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造成,韩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柏某负次要责任。程某的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给原告柏某造成的损失共计108210元。


法院认为,韩某修车及送车系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柏某损失52696元,对于原告剩余损失55514元,因被告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李某作为雇主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38860元,因被告韩某已垫付原告费用30000元,此案中被告李某再赔偿原告8860元。

说法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雇主与雇员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韩某驾驶维修过的轿车给程某送车,虽自身存在过错,但却是执行李某安排的工作任务,是职务行为,故应由修车厂替代被告韩某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于是,法院最终按照70%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剩余损失55514元的38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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