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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一是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款项的支付方法;二是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与发包人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对建设工程予以折价补偿,但由于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需要进行修复,具备验收条件后方能使用,故而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炸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建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况,所以按照过错程度,具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规定的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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