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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不尽孝,死后瞎胡闹”且看法院如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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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事父母为孝”,孝就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善行和美德,是家庭中晚辈在处理与长辈的关系时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现实中却出现了不少晚辈“生前不尽孝,死后瞎胡闹”的事,更有甚者会引发纠纷冲突。

以案说法

     练某龙母亲张某于 1939年出生,其与前夫周某育有一子周某青。1962年,周某因雷击身亡,张某改嫁给练某,并生育一子即原告练某龙。2008年9月24日,张某在市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其百年以后丧事全部由原告练某龙负责操办,任何人不得干涉。2016年8月15日,张某因病去世,练某龙将张某灰安葬在公墓。2017年1月6日,被告周某青在未得到原告练某龙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骨灰从公墓挖出,与其父亲周某合葬,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甚至一度引发群体性事件。后原告练某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的骨灰由原告练某龙负责处置,被告周某青停止侵害和不得妨碍。

裁判结果

     骨灰是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公序良俗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体现对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意思的尊重。张某生前对自己的丧事明示由练某龙料理,公民有决定自己身后事的权利,死者生前的意志应当得到尊重,练某龙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母亲与谁合葬。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的骨灰由练某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负责处置,周某青不得妨碍。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对骨灰这一特定物进行相应的规制,但鉴于骨灰系死者身体的延续,有很强的社会伦理意义,对其处置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尊重死者的意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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