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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严重失职为由要求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2017年7月和9月,J公司成立了两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分别为1.92亿元和1亿元,存续期均为1年,上述资金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信托资金主要用于为J提供融资。后由于J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企业经营出现兑付危机,资金不能到期兑付造成违约,导致上述集合资管计划未能按时清算,最终使J公司损失五亿元。2018年11月,Q证监局对J公司的资管业务做出处罚,暂停J公司开展新的资管业务6个月。

  J公司被处罚停业整顿后,对该项目开展了合规审计。通过合规审计,J公司认为因罗某的严重工作失职,J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给公司造成巨大不良影响、巨额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已发放项目奖金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罗某则认为,项目出现问题是由于经济环境不好,资金突然断裂导致,并注明项目前期做了很好的尽职调查工作,且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也并非罗某本人,故拒绝向J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

  第一,J公司主张因罗某工作失误,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给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并产生经济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未显示与罗某的工作存在直接关系,且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包含领导决策、销售推广、制度落实等各方面,若仅由个体员工承担全部公司风险和责任,显失公平,公司的运营过程系各个机构集体共同决策、实施,不能简单推卸为由某员工独自承担。

  第二,J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以及公司经济损失是由罗某的工作失误直接导致,即未能证明J公司损失与罗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J公司未能证明罗某为公司主要决策人或负责人,亦未能提交双方约定或向罗某送达并公示的制度规定,即项目出现问题应当解除劳动关系或退还已发放项目奖金的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J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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