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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秀琼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不具有鉴定资质的科研院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上诉人起秀琼将家中存放的罂粟果实中部分种子播种到自己家的菜地里,欲将罂粟苗用于治疗牲畜疾病等。2016年11月2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的民警接到其女婿王某报警,称上诉人起秀琼在其自己家的菜地里种植罂粟苗。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将被告人起秀琼种植于其自己地里的疑似罂粟植株査获,査获的植株全部为青苗,10厘米至20厘米高。被告人起秀琼主动承认系其种植,经现场清点共计2147株。公安机关对罂粟苗予以铲除后扣押,并当场抽取其中部分植株,送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鉴定。经该标本馆鉴定,被告人起秀琼所种植植物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公安民警于案发当日口头传唤被告人起秀琼到仁和区平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起秀琼非法种植罂粟2147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起秀琼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宣判后,起秀琼不服,与其辩护人提出“案卷材料没有反映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鉴定资质,该鉴定意见不能被采用,因此鉴定对象是不是罂粟植株也无法认定”的诉、辩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并经二审审理无变化,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起秀琼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ニ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起秀琼及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硏究所标本馆出具的《植物鉴定证明》的性质是检验报告,出具该检验报告的两名专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该检验报告可作为本案的参考,《植物鉴定证明》证实的内容与上诉人起秀琼承认其种植的是罂粟苗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能认定上诉人起秀琼非法种植的就是罂粟”。

二、主要问题

对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出具的《植物鉴定证明》是否应认定为司法鉴定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如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材料,对定罪量刑有无参考价值?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定罪的关键是侦查机关査获的疑似罂粟植株是否为罂粟。对此,侦查机关聘请了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对查获的疑似罂粟植株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植物鉴定证明》证实疑似罂粟植株就是罂粟。那么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硏究所标本馆出具的《植物鉴定证明》是否具有司法鉴定文书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司法鉴定材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司法鉴定材料的审査,应首先审查做出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即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在案证据证实本案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而出具《植物鉴定证明》的两名检验人员也只具有高级职称,也无相关司法鉴定资格,因此《植物鉴定证明》不是司法鉴定材料。其次,该《植物鉴定证明》能否作为检验报告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同时《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地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农林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具检验报告。”因此本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的顺序,首先确定本市范围内有无相关鉴定机构。经査,攀枝花市范围内无具备资质的机构,在此种条件下侦查机关聘请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硏究所标本馆进行检验,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作为从事研究植物的专业机构,其就本案査获的疑似罂粟植株是否认定为罂粟出具的《植物鉴定证明》,符合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植物鉴定证明》应当作为检验报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可以参考此份报告。由此可见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对机构及人员的要求不同,检验报告对定罪量刑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对此,侦查机关对案件办理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应当首先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指派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只有在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才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的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原文载《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分析与指引》,李光旭主编,人民出版社,2019年4月第一版,P58-60。本文撰稿、审编: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远奎。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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