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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连续旷工15天,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12月,张女士进入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张女士因怀孕身体不适,在未向单位请假,也未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在家休息。公司经多次书面通知,李某仍未到单位上班。2017年7月,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张女士连续旷工已超过15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张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女士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以其系怀孕期间,所在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张女士的仲裁请求,张女士又诉至法院,要求所在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在多次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15日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立法的旨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这是对妇女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一概不能与处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要考虑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是否通过合理途径让劳动者知晓等因素。


本案中,张女士和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未请假擅自离岗5天以上,将被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这项规定可以说是公司出于日常管理需要对员工的合法合理要求。同时,在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阶段,公司有关责任人当面就这一规定向张女士进行了强调,并给其发放了书面管理手册,因此其应当已经知晓这项规定。张女士虽处于孕期,但作为公司的一员也应当遵守服从单位的各项合理合法规章管理制度,其擅自离岗长达15天,已经严重违反了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公司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也据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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