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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责还能获赔?原来都是因为它…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7日,被告钟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在路上不慎与原告黄某驾驶搭载案外人林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原告黄某、案外人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该事故中,原告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钟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外人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司法鉴定

事故造成原告特重型颅脑损伤等伤害,经司法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100%。经手术救治和康复治疗仍深度昏迷(植物状态),完全依赖喂流食维系生命。

申请法律援助

原告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受理,快速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代理原告把钟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剩余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某7.98万多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某41.40万多元,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钟某赔付7.468万元。

律师点评:

国家对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看,重点、难点!

(一)交强险赔偿,不划分责任。即使受损害的第三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的约定,对第三者予以赔偿。

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

……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仍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本案判决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公平!!公正!!

仔细看~

本案中,交强险剩余的保险限额为7.98万多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的保险限额为41.40万多元。虽然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依照以上规定,其损害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7.98万多元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保险条款关于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之约定,不足部分的30%计48.868万元,由商业第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41.40万多元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7.468万元,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判决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公平公正。

律师温馨提醒: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二)各位机动车所有人,为自己、为他人,在依法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要购买足够的商业第三者险,这对于自己、家人和他人,也是最好的保障和最好的关怀。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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