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章
更多+
最近 “小蓝单车”事件火爆荧屏,众多单车使用者因押金不能退还而走上维权的道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单车提供者与使用者是租赁关系。何为租赁关系?就是单车提供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单车给使用者使用,使用者交付一定的押金,并根据骑行的车程给付租金的行为, 但这种租赁关系与我们平常所说的租赁关系又有一些区别,平常我们所熟知的租赁关系是房屋租赁关系,但“共享单车”所涉及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是可移动的车辆,且具有可替代性,在租赁物的交付与归还方面,出租人与承租人无需当面进行交验,交付与归还的地点主要由承租人决定,在租赁期限方面,一般为短时租赁,且由承租人决定;在租赁费用方面,一般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以网络付款方式及时结清;在合同形式方面,双方签署的为电子合同而非纸质合同,且由运营企业提供格式合同模板。运营企业需要对这些特殊性予以充分考虑,并在租赁合同中进行设计和体现。
单车提供者面向使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违法,这可以督促使用人正当使用单车,但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就违法了,依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以及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所以在合同解除后,单车提供车应退还押金。
为解决单车押金退还难的问题,深圳、成都、上海、北京等市纷纷出台《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收取押金的共享单车企业须开设资金专用账户,以保障用户押金按时退还。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全国性法规,规范“共享单车”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等问题。
自单车使用者扫码输入密码并打开车锁时,单车使用者与提供者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关系,《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单车提供者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向使用者提供安全、合格的租赁物,并对破损的租赁物承担维修责任。如使用者在骑行过程中因单车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则单车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者要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明确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就使用者而言,如果在使用单车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则需证明单车不符合安全出行的标准、自身致害的事实、损害后果与车辆不符合安全出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自身在使用过程中无过错,单车提供者要想避免赔偿责任,应对自身所提供车辆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且证明自身在管理中尽到安全保管和车辆保养义务,单车在使用者租赁时处于能够安全使用的状态。
如因单车质量原因,使用者在骑行中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单车使用者有权要求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供者赔偿之后,有权向单车的生产者、损坏单车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更重要的是,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由交警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各方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责任。
将“共享单车”变成“私家车”的情况并不罕见,而且对共享单车的破坏方式五花八门,但单车使用者并没有认识到这种后果的严重性。一旦单车提供者追责,使用者有可能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共享单车”不合理使用、违规破坏构成刑事犯罪的表现如下:
第一,共享单车使用后不予归还,而是故意停放在无人能找到的隐蔽处,或者私自将锁损坏拒不归还,此行为涉嫌构成侵占罪;
第二,共享单车没用合法使用的基础,将路边的单车锁撬开带回家不予归还,此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第三, 损害、随意破坏共享单车,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第四,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使用者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