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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 被判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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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驾驶员发生冲突,抢夺方向盘,不但非常危险,而且涉及犯罪。3 月 27 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 2 年有期徒刑。


事情发生在 2018 年 2 月 10 日晚上,骆某因父亲刚去世心情不好,就约上了三五好友去喝酒。据骆某回忆,当晚他大概喝了六两白酒。大约晚上 9 点多,他来到江南文枢苑公交站台,准备乘坐 711 路公交车回家。当时车站内人比较少,711 路公交车女司机赵某进站时就将公交车停靠在了站台前部,骆某为了图方便就从公交车后门上车。司机赵某随即抱怨道," 你怎么从后门上车?" 骆某嘴里骂骂咧咧," 就我一个人,你把车子停那么前干嘛!"


赵某后来回忆道," 他一靠近我,就闻到他身上的酒味,我也不想和他啰嗦,但还是提醒他‘快过年了不要骂人’。" 争执了几句,骆某便找了个座位坐下,公交车也开出了江南文枢苑站台。


骆某表示," 当时我听到女司机嘴里仍然在说着些什么,我喝了酒情绪也比较激动,借着酒劲我就扇了女司机一个耳光。" 女司机被打,心里自然不平,于是和骆某对骂起来。骆某随即用手拉着女司机赵某的衣领往后拉。" 我一扯女司机突然松手,就一屁股坐在驾驶座右边的地上。"


待公交车失去了控制,一头撞上了路边的绿化带,骆某才意识到,公交车还在行驶中。当时车上还有十几个乘客,这时也被吓得不轻,纷纷下车指责骆某不应该和驾驶员争吵。事情发生之后,骆某主动拨打了 110 报警。


在 27 日庭审现场,骆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法院认为,骆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骆某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驾驶员及公交公司,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江宁区人民法院最终给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骆某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刘耀东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虽然公交车司机受伤并不严重,但由于她正在行驶中,被打从而失去了公交车控制,因为被打而产生的现实危险明显发生。"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构成严重的后果的,处以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骆某有自首的情节,且未造成实际危害,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 2 年。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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