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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真的能办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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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已经成为时下的一个潮流。但是,如今健身会所预付式的消费模式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消费者只顾沉醉于商家宣传的打折办卡的种种优惠,却忽视了健身会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埋下的陷阱,一旦事后由于某种原因再想退卡、退款时,就会遭到商家的百般推诿,极易引发纠纷。


    2017年4月,在省会某公司工作的李女士听从销售人员打折办卡的宣传,花8000元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1.2万元的会员卡,并签下会员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2017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然而,健身卡刚办好还没来得及使用,李女士就因工作变动到南方工作。为此,李女士找到健身中心要求退卡。但健身中心以会员协议约定“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所缴纳的会费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款。经多次协商无果,心有不甘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钱款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健身中心签订的会员协议中“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所缴纳的费用概不退还”的规定,属格式条款,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此该条款无效。现李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而要求解除合同,该主张从公平角度分析尚属合理并无不妥。于是,法院作出判决,准许李女士与健身中心解除合同,健身中心向李女士返还会员费8000元。

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安全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李女士与健身中心签订的会员协议文本由健身中心提供,双方并未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属格式合同。健身中心在格式合同中,免除己方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益,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李女士注意免除经营方为其办理退款事项的重要条款,健身中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李女士作出了明确解释,故该合同条款无效。且健身活动系公民自愿行为,不属于法律强制履行范围,双方发生民事纠纷后,该健身服务合同已丧失了继续履行的信赖基础。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不仅健身卡,包括美容卡等在内的众多预付卡都陷阱多多。在此,律师借助本案提醒大家,在购买消费预付卡时,事先一定要详细了解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等细节,不可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在办卡前要考察经营者的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经营时间长的经营者。同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购买预付卡,金额较大的更要谨慎,不可贪图高折扣而忽视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此外,办卡时务必索要发票、保留相关协议,发生消费纠纷时投诉才能有据可凭。一旦遇到商家携款潜逃或涉嫌经济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发生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向法院起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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